裁判文书详情

将军红实**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将军红实**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将军红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是伪造的。为了证明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申请人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被申请人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5000元加上浮动工资。(二)一审、二审法院均遗漏了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员工入职登记表》,致使认定事实错误。(三)被申请人存在失职舞弊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0元,并提交《劳动合同》、《申请》及银行卡记录予以佐证。将军**公司虽不认可王*的主张,并提交《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证实王*基本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该份劳动合同部分内容重复,具有明显瑕疵,且将军**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员工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尚不足以否定王*提交证据的效力,故对将军**公司主张不予采信。两审法院判令将军**公司补足王*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妥。将军**公司以王*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与王*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存在上述行为,故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将军**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将军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将军红**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