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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与甘肃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律所)与被告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甘**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案应当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查,竞天公诚律所与甘**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就DGT20130606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甘**公司委托竞天公诚律所提供法律服务。DGT20130606号争议案由中国国**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员会)受理、审理并做出裁决。贸仲委员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竞天公诚律所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DGT20130606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由贸仲委员会在其住所地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该住所地应为仲裁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属于本院辖区,故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甘肃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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