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北京华**营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北京华**营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中国福**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诉称:我1995年调入华**司工作,200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我的人事档案于1996年转入福**司,人事部门管理至今。2013年10月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和交纳社保单位不是同一单位,导致我至今无法办理退休。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为我办理退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办理退休事宜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杨*中要求华**司和福**司为其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