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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以北京有小两口闹离婚低价出售写字楼,购买后再出售能赚50万元差价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刘**、王*的信任,2013年5月19日被害人刘**以其个人房产做抵押为被告人杨*购买写字楼借款200万元,5月20日实际到杨*工商银行账户182万元,借款人扣利息18万元。2013年5月23日被害人王*给付杨*现金30万元。被告人杨*骗取上述共计212万元后并未用于购买写字楼,而是将骗得钱财转存于其使用的以女儿余*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5月28日至30日将现金100万元转账至境外人员NOJUNGAH、PARKINSU账户,其余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装修房屋、购买家电及个人生活等消费。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杨*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名义主动退还106万元赃款,后下落不明直至2015年6月1日被抓获。

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英亲属主动退还给被害人王*现金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王*的陈述;证人高*、刘**、余*、杨*的证言;个人借贷合同、还款收据及银行凭证;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买卖协议、房产证书及照片;被告人杨*工商银行卡号62×××66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余*工商银行卡号62×××14历史交易清单、综合账户明细、消费网点表、消费网点名称查询、余*农业银行卡号62×××76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关于余*与NOJUNGA、PARKINSU交易明细、NOJUNGA、PARKINSU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条;中国**支行关于南安市汉菲横机销售商行POS机交易查询、南安市梅山介超家用电器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中国**支行关于南安梅山介超家用电器经营部情况说明;高碑店市公安局工作说明;重庆铁**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宜宾市看守所羁押登记表;被告人杨*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余*给王*汇款通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主动退赔,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亦代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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