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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齐**有限公司与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609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被申请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海**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北京齐**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二○一○年九月十日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一千八百一十九元四角;二、驳回武**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查明

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另查,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6094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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