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市桥*同发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宏**限公司、江苏宏**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宏**限公司、江苏宏**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同发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8元,依法减半收取49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