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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绍*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问绍*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杨浦区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问绍*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佳慧、栗*,被告杨浦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管局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杨**信公(2015)第30号-非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原告问绍*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杨**管局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问绍*向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问绍*诉称,其向被告杨**管局申请公开平凉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在地块目前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记录,被告杨**管局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杨**管局作出的杨房管信公(2015)第30号-非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被告杨**管局重新作出答复,公开原告问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管局辩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问绍*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问绍*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告杨**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问绍*在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填写:“平凉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在地块目前的土地使用人机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纪录”。被告杨**管局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向原告问绍*送达。经审查,被告杨**管局认为原告问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杨**管局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故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问绍*。原告问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问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告杨浦区房管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收件回执及邮寄凭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杨**管局具有对原告问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被告杨**管局受理原告问绍*的申请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本案中,被告杨**管局收到原告问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原告问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土地登记信息,而土地登记信息的公开不属于被告杨**管局的职责权限范围,故建议原告问绍*向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咨询。被告杨**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并无不当。原告问绍*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被告杨**管局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问绍*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问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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