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正**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12079号裁决一案期间,申请人北京正**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12079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正**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正**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1207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正**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