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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梵**限公司(简称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安**申请再审称:(一)梵**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我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送达解除通知书,梵**公司也已签收。梵**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一、二审判决对加班事实未依法裁定,认定有误。我加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根据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我每月工资为2896元,而一、二审法院却以2011年8月基本工资2200为依据要求梵**公司支付其拖欠我2011年9月、10月的工资显属不当。(四)一、二审判决未依法公正审理,判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亦不能证明其向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二审法院对安**要求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安**并未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对其要求梵**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处理亦无不当。二审法院以2011年8月工资条记载的工资标准核算安**2011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安**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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