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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党德润、鲍**、党永生、党**因与被申请人鲁*、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6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党德润、鲍**、党永生、党**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诉争房屋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判决对此事实并未认定错误。林*系城镇居民,无权购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协议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对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断章取义,明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党德润、鲍**、党永生、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党德润、鲍**、党永生、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党德润、鲍**、党永生、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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