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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业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于俊*、一审第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业彤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具有北京市户籍没有购房资格。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双方属于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协议,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且该证据来源及证据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没有被调查机关公章和代表人签名。原审判决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三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程业彤购买诉争房屋的合同签订于2005年,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程业彤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已经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故《房屋转让协议书》应为有效协议。且本案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限制,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之判决并无不当。程业彤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业彤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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