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殷*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殷**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