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30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北京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北京福**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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