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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崔*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西芦垡村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出,造成李*当场死亡,经鉴定李*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崔*驾车逃逸,后于2014年10月8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李*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合解,由被告人崔*赔偿被害人李*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已给付),被害人李*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定责说明、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车辆信息、调解协议、收条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崔*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是过失犯罪;二、被告人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三、被告人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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