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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汽车配件,在2014年3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济南老屯汽配市场昊泰汽配商行公章。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配件款3551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蔡**提供的证据有: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向我要过款,我也没有从原告处要过货,汽配商行不是我经营,是我前夫陈越一直经营,我们已经于2014年3月28日离婚,我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与济**汽配市场昊泰汽配商行有业务往来。2014年3月29日该商行出具欠条,欠原告蔡**货款35510元,经办人为陈*。加盖该商行印章。

济南老屯汽配市场昊泰汽配商行经营者为被告王*,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蔡**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和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与济**汽配市场昊泰汽配商行有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明确,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该商行的所有者王*承担还款责任,应予支持。被告王*辩称经办人为陈*,原告没有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王*也没有要求追加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其婚姻内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货款35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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