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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来英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塘沽区,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原告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权利主张,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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