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就刘**与被告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作出(2015)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季**、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