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公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被申请人无法证明申请人支付的货款资金来源于案外人北京东区施**市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信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经涉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决立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晨**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晨**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晨**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