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3月17日生育一子魏**。由于婚前相识时间很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根本破裂,已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魏**独立生活时止,并且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债权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薛**称:我与魏**后夫妻感情不错,现我们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和原告还是一起居住生活的,而且我愿意做和好工作,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魏*与薛×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经相互了解后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7日生育一子魏**。魏*与薛×婚后感情尚好。现魏*与薛×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的确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薛×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魏*与薛**相互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二人夫妻感情尚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且薛*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