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北京粮**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北京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中国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9元,退还上诉人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