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京市分公司与北京**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北京办事处)与北京东**有限公司、北京**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5)一中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6)一中执字第1202号]过程中,中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中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经**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经**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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