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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汨罗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义诉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信息不公开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义诉称,2015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汨罗市弼时镇工业园建设占用原告所涉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依法向原告公开该政府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告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2、中国邮政快递EMS回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告辩称

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保存且由其负责公开,被告已经将该申请事项转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因原告手机停机而无法告知办理结果。2、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被告的批示件及原告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时通知原告补正相关材料,但原告至今未补正材料致使其无法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汨罗市人民政府对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批示件,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由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将该申请事项转交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2、汨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2号《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送达回证、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向汨罗市弼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提供2012年弼时工业园相关资料的函》及送达回证,证明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被告的批示件后按时通知原告补正相关材料,但原告至今未补正材料致使无法满足其申请事项。

经庭审质证,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范**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范**对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范**提供的证据,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原告范**向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汨罗市弼时镇工业园建设占用原告所在的弼时镇大里塘村兴龙组135.7亩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5年7月24日,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7月27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转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被告的批示件后,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汨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2号《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要求原告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正和补充,2015年8月12日原告收到该《补正告知书》后未按要求进行更正和补充,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至今没有获取。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由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汨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转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且为原告范**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的转办批示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范**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向其送达了补正告知书,原告范**当时已知悉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故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已履行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要求确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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