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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民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国民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海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国民,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4年5月25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335-5门脸房,原告当日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原告欠被告房租费一十二万元,6月30日前还清。后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委托儿子田**向被告交付租房押金一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田**壹万元正租房押金。后被告将原告诉至贵院,要求原告给付其房租,在此期间,因返还押金请求原告已以儿子田**的名义向贵院另行提起诉讼,故未在该案中提起,后贵院于2015年4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向被告给付房屋租金2225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一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认可收到押金1万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依法驳回,当时被告收租房押金,如果原告违约或者损坏房屋行为,用来冲抵欠的租金或者房屋损坏,所以押金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王*出具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田**一万元租房押金。原告田国民为田**的父亲,2014年田国民从王*处租赁一门脸房,该押金条由此而来。2014年7月底,田国民将租赁房屋还给王*,因房屋使用费问题,王*将田国民起诉到法院,怀柔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怀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对田国民应给付的房屋使用费进行了处理。现田国民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押金一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一万元押金,认可该押金系田国民租我方房屋,产生的押金。因为对方欠我方租金,不同意返还押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押金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手持押金条要求被告给付押金,被告认可收到押金,称原告欠付租金因此不同意返还押金。因双方因租赁发生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房屋使用费法院已经进行了处理。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一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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