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4)石执字第1902号、(2015)石执恢字第93号]过程中,案外人赵**针对本院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瑞海家园三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赵*艳述称:一是北京市大兴区瑞海家园三区X号楼X单元XX号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赵*艳个人财产;二是赵*艳对王**担保的事实毫不知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终止执行。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辩称:被查封的房屋是赵**与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赵**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王**辩称:赵**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赵**的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8日本院在执行(2014)石执字第1902号案件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王**于2015年2月4日死亡。2015年10月28日王**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石执恢字第93号案件时,应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之妻赵**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瑞海家园三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予以查封。

另查,赵**与王**于2001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28日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瑞海家园三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京房权证兴私字第181431号)。房屋所有人登记在赵**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瑞海家园三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是王**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的,现赵**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王**给王**借款担保的事实,赵**是否知道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考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申请查封王**妻子赵**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因此,案外人赵**提出解除查封并终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