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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汤**、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魏*,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之父李**系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村村民,于2000年7月24日因病去世。李**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号,宅基地登记卡编号为×号。该宅基地内有正房四间,厢房一间。原告系李**之子,原告继承了李**在该宅基地内的房屋。1991年开始,因李**年老体弱,为方便照顾父亲,原告将父亲接至原告家中居住,自此后原告对涉诉房屋未进行管理。原告在退休后想回涉诉房屋居住,发现该房屋由被告占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均表示拒绝。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涉诉房屋腾退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和原告系一爷之孙,1994年原告将房屋卖给了被告的弟弟李**,后在1998年被告和李**进行了宅基地换段。现在涉诉房屋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被告并不是无理占据涉诉房屋,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李**系李*忠之子。李*忠于2000年7月24日去世。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村。涉诉宅院的宅基地登记卡载明户主姓名为李*忠。涉诉宅院内建有北房和相关附属设施。涉诉宅院及房屋现由李**占有使用。

庭审中,李**与李**就涉诉宅院及房屋的权属存有争议。李**主张其继承了涉诉房屋,其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故此要求李**向其腾退涉诉房屋及宅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李**提交了如下证据:1.宅基地登记卡,证明涉诉宅院的户主姓名是其父亲;2.2006年8月16日顺义区北小营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宅基地登记情况以及其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3.派出所的证明信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以及李**系其父亲;4.声明一份,证明其姐妹李**、李**、李**放弃继承涉诉房屋;5.涉诉房屋的照片,证明房屋的现状以及房屋由李**控制。对于李**提交的以上证据,李**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权属问题;对证据3认可;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

李**主张涉诉房屋及宅院系其弟弟李**从李**处购买所得,后其与李**就涉诉宅院进行了换段,故其有权占有和使用涉诉宅院和房屋。为此李**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证据1.李**与李**之间达成的房产置换协议一份,以证明其对涉诉房产享有所有权;证据2.顺义区北小营镇×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自1998年11月15日开始李**取得涉诉房产的所有权并居住至今。证据3.村委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王**主持了李**与李**的房产置换过程,置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李**提交的以上证据,李**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宅基地登记卡、照片、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以涉诉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登记时登记在其父亲李**名下,涉诉房产系其继承所得为由起诉要求李**向其腾退涉诉房屋及宅院。李**主张涉诉房屋及宅院系其弟弟李**从李**处购买所得,后其与李**就涉诉宅院进行了换段,故其有权占有和使用涉诉宅院和房屋。在本案中,李**与李**对涉诉房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故李**要求李**腾退涉诉房产,应当以首先解决该涉诉房产的权属为前提。综上所述,现李**直接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李**腾退涉诉房产起诉不当,故对李**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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