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泰贝通**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公司在(2012)二中民终字第3677号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骗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而法院以中**公司的陈述为唯一证据做出了违背案件事实的判决,应当予以纠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再审申请从程序上也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中电广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华泰贝**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华泰贝**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泰贝**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