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飞**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四元,由原告佛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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