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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黄**、黄**、黄**、黄**、黄**、黄**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孙**与被告黄**、黄**、黄**、黄**、黄**、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孙**夫妻关系,共生育六个儿子和一个闺女,就是本案的六个被告和黄**,孙**于2008年去世,原告现在年事已高,生活自理本身就存在困难,又因为眼睛白内障失明,导致其生活更加不能自理,需要雇佣保姆伺候生活,现在,原告与六被告因保姆费,生活费,取暖费等费用给付无法协商解决,现六被告中也存在不给付情况,为此原告持诉讼请求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保姆费400元(每月20日之后,月底之前给付);2、请求判令六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50元;3、请求判令六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取暖费500元;4、请求判令六被告平均承担原告报销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给付一次)。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3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我负担不起,我只同意按照原来解决赡养问题约定的情况继续履行。我认为如果我实在负担不起赡养费我愿意以轮流赡养的方式,照顾老人,我是农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我爱人姜**没有工作,身体还不好,我有两名子女均已成家。我爱人在村委会看山每月400元,我在村委会打扫卫生每月800元,我的基本生活就靠这些收入支撑,老人从2008年开始一直雇佣保姆,现在保姆费用每月2200元左右,我们收到传票之后去找老人,老人说没有委托人起诉,所以我认为起诉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

被告黄**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虽然我负担的起,但是我觉得不能老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所以我也同意按照原来的约定每月400元钱继续履行,或者就每人两个月进行轮流赡养。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同意按照原来的约定每月400元继续履行。我现在从事拣垃圾的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我爱人从事做饭的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我有一名子女现年15周岁,在怀**学上初三,老人一直雇佣保姆,原来是每月2100元,但是现在涨了,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被告黄**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孙**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子一女,分别为被告黄**、黄**、黄**、黄**、黄**、黄**和女儿黄**。2013年4月12日,原告黄**与六被告经北京市怀柔**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分家及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黄**每月支付200元保姆费和生活费,黄**、黄**、黄**、黄**、黄**每月支付400元保姆费和生活费。原告称其有房屋居住,保姆费每月2400元,取暖费系原告烧煤和柴*的费用。被告黄**、黄**、黄**、黄**、黄**、黄**均同意不要求黄**负担原告的赡养费用。2016年1月,原告持诉请诉至本院,被告黄**、黄**、黄**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分家及赡养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给付保姆费之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所称的保姆费数额2400元,未明显超过同地区同行业标准,故对原告要求给付保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并负担医药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取暖费,考虑到老人的年龄以及在抚养六被告时原告付出了艰辛的基础上,原告有权在其年老时要求六被告满足其基本的取暖需要,故对原告要求六被告每年给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取暖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生活实际需要、六被告实际情况及负担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黄**和黄**要求轮流赡养的意见,因原告黄**明确向本庭表示不同意,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二О一六年一月一日始,被告黄**、黄**、黄**、黄**、黄**、黄**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黄**保姆费四百元(二О一六年一月至六月的保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О一六年七月之后的保姆费,每半年预付一次,于每年的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各给付一次)。

二、自二О一六年一月一日始,被告黄**、黄**、黄**、黄**、黄**、黄**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黄**生活费五十元(二О一六年一月至六月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О一六年七月之后的生活费,每半年预付一次,于每年的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各给付一次)。

三、被告黄**、黄**、黄**、黄**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黄**取暖费五百元;被告黄**、黄**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黄**取暖费四百元(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度的取暖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〇一六年之后的取暖费于每年的十月中旬预付)。

四、原告黄**的医药费未能报销部分,由被告黄**、黄**、黄**、黄**、黄**、黄×7各负担六分之一(凭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单据,每季度结算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算)。

五、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黄**、黄**、黄×4各负担十三元;由被告黄**、黄**、黄×7各负担十二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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