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星展银行**北京分行与衡水**有限公司、衡水金**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星**公司北京分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8,PRC452-295、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9,PRC452-296号富士涂布机两台与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11,PR452-703,704、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21,PR452-705,706的富士双色金属印刷机两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8,PRC452-295、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9,PRC452-296号富士涂布机两台与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11,PR452-703,704、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21,PR452-705,706的富士双色金属印刷机两台。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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