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农投**有限公司等与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568号、第23569号、第23570号、第23571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执字第001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北京农投**有限公司与刘**、陈*、刘**、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刘**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刘**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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