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沃**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通裕**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重庆沃**有限公司的“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专利号:ZL201110051270.1)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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