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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未收到海**院任何形式的传唤,2015年11月19日,海**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才查询到本案判决;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单位内部分房产生的争议,2012年5月在海**院的主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海**院为出具调解书,申请人依照协议已先行支付了401号房屋60万元的补偿款,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相悖,在双方未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腾退房屋,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违反诉讼程序,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国**资公司与崔*就2001年因单位内部分房产生的争议,2012年曾诉至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国**资公司撤回其诉讼请求,但该协议因故未能履行完毕;2013年5月,北京国**资公司再次以崔*未能履行2001年分房中的承诺交出涉案401号房屋,崔*取得涉案1107号房屋的前提已不存在,请求判决崔*腾退1107号房屋;原审审理过程中,未审查北京国**资公司与崔*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与北京国**资公司所诉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有待再审进一步审查认定;另查明,原审未能穷尽直接送达方式,即采用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崔*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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