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进广**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红**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进广**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进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同进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8元减半收取为17104元,由重庆同进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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