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与被告海**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被告海**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8日重新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