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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与被告海**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与被告海**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被告海**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8日重新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道本(北京**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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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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