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博兴支行与山东天**有限公司、东营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华**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博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50元,减半收取171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博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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