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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限公司与周**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590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都建**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国都建**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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