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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与被告锦州顺**有限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与被告锦州顺**有限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原告丁*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原告先后两次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第一次申请因不符合缓交诉讼费条件,本院不予批准并送达了诉讼费催费通知单;第二次申请原告提交了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本院依据案情批准部分缓交并向原告再次送达催费通知单,将预交诉讼费数额及批准缓交诉讼费数额告知原告。原告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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