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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曾**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我与李*均系再婚,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5月5日生有一子李*1,现年8岁。婚后不久,我发现李*存在严重的酗酒行为,且酒后经常随意殴打我和孩子。我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及气愤,致使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为此我多次向居委会、妇联寻求帮助,也因多次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报警。但李*不仅毫无悔意,反而进一步实施酗酒及家暴行为,对我及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更大的、切实的损害,李*因此受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时至今日,李*依然酗酒、无故家暴,我对婚姻已经完全失去了信心,对李*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李*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双方婚生子李*1由我抚养,李*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李*1成年;3、判令双方婚后拆迁所得大牛坊村房产四处(该房产系原址回迁,分别为:1-3号楼6单元201室、1-3号楼5单元1103室、1-11号楼5单元201室、2-1号楼5单元201室),婚后购买的迈腾汽车(车牌号:×××)一辆,婚后购买的金项链一条(重量86克左右)均归我所有;4、判令李*支付我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归朱*抚养,要求由我抚养,朱*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为朱*在之前的婚姻中已经生育一子,且我的抚养条件较好,我是北京户口,朱*不是。大牛坊村的房产与朱*无关,被腾退宅院的宅基地属于我父母的,房子也是我父母建的,是我和我父母共同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婚后购买的迈腾汽车(车牌号:×××)一辆、婚后购买的金项链一条(重量86克左右),均是由补偿款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不同意支付朱*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因为朱*在婚姻期间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朱*与李*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朱*与前夫生有一子由朱*抚养。朱*与李*婚后于2007年5月5日生一子李*1。双方婚后因李*经常酗酒,双方产生矛盾。李*因醉酒驾车于2013年7月曾被北京**安分局刑事拘留。朱*称李*经常酒后殴打其和孩子,为此提供(2015)海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该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11月25日20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马坊村154号出租房内因琐事持保温杯将朱*打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人自2015年初分居至今,现李*1与朱*一起生活。朱*现无业,没有固定收入;李*亦没有固定工作,朱*称李*每年有2万元土地分红款,李*对此予以否认。2013年朱*曾将李*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李*曾于2012年2月9日给朱*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1、为了家庭的安宁我自愿把酒戒了,从此不再沾酒。2、我以后不再打骂老婆。3、以后对孩子大人一心一意,不再发脾气,以上所说如做不到老婆提出离婚无条件接受一切财产归老婆孩子所有。以上所说具有法律效益。”李*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是朱*胁迫其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大牛坊村108号院(以下简称108号院)系李*的祖业产,该院分东、西两院,朱*与李*结婚时该院内已有若干房屋系李*父母所建。朱*与李*婚后在108号院的东院居住。因大牛坊村实施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2011年10月,腾退实施人永创兴业(**限公司与被腾退人李*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约定李*腾退大牛坊村108号院,安置人口三人,分别为:李*、李*1、朱*,李*取得补偿、补助、奖励、周转费共计2022019.6元及定向安置房四套,分别为大牛坊村定向安置房2-1号楼5单元201号房屋、1-3号楼6单元201号房屋、1-11号楼5单元201号房屋和1-3号楼5单元1103号房屋。上述腾退补偿、补助、奖励、周转费已由李*领取,朱*与李*在本案中均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腾退款予以分割。朱*及李*均表示上述四套定向安置房均已建好,房屋钥匙均可以领取,但李*尚未领取,李*主张该四套安置房中有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财产份额。

2012年8月,朱*与李**腾退款中的23万余元购买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该车辆登记在李*名下,现由朱*实际使用。李**购买该车辆时使用了其原有的一辆吉利牌汽车置换折价款1000元,双方均认可该吉利车是双方婚后购买。朱*同意将该车以现值18万元进行分割,主张该车辆归其所有并同意支付李*9万元折价款,李*不同意将该车辆给朱*并表示该车辆现值5万元。

朱*与李**后购买重约86克的金项链一条,现由李*持有,双方均认可该金项链现值为18000元,双方同意该金项链离婚后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朱*相应的折价款。

另查,李*、李*1二人户口在108号院,朱*户口在外地,108号院内还有李*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户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3)海民初字第19206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派出所出警单、票据、婚前财产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保证书、照片、土地房产所有证、林权证、光盘、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朱*与李**后因李*经常酗酒,双方产生矛盾,朱*主张李*经常酒后殴打其和孩子并提供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根据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同时结合李*书写保证书的内容,本院认定李*与朱*婚后存在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该情形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现李*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于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李*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朱*依法有权请求李*支付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就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子李*1现由朱*抚养,考虑到李*存在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为了保证李*1健康成长,本院判定李*1由朱*抚养,朱*要求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就朱*要求分割108号院李**签订安置房置换协议中的四套定向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因该院落系李**祖业产,朱*与李*结婚时该院内已有若干房屋系李*父母所建,院内有除了李*与李*1的户口外还有李*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户口,李*主张该四套安置房中有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财产份额,且该协议中安置人除了朱*和李*外还包括李*1,故该四套安置房中有本案案外人的财产份额,同时考虑到该四套安置房并未实际交付给李*,故在本案中本院对该四套安置房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分割。

李**写保证书中虽有“以上所说如做不到老婆提出离婚无条件接受一切财产归老婆孩子所有”的表述,但本案中双方就车辆及金项链的具体分割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将依据双方在本案中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处理。就李*名下的大众迈腾牌汽车,考虑到离婚后朱*要抚养孩子,且李*曾因醉酒驾车被刑事拘留,故本院判令该车归朱*所有,朱*同意将该车以现值18万元进行分割并同意支付李*9万元折价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双方婚后购买的重约86克的金项链,双方均同意该金项链离婚后归李**有,由李*支付朱*相应的折价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折价款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认定的金项链现值,遵循法律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朱*与李*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李**由朱*抚养,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李**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至李**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朱**的李*名下的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归朱**,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九万元;

四、李**的重约八十六克的金项链一条归李**,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项链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

五、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朱*已交纳),由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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