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杨**与北京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北京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晓路与曹竞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附桂枝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附清枝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