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2700元,由北京望**有限公司负担(刘*已交纳,北京望**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