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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1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深圳**公司一审诉称,孟**于2014年12月19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孟**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在岗位上吸烟、玩手机、不按规定着装、对领导恶语相向、不服从管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我公司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8.1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730.94元。

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所涉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深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鉴于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深圳**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深圳**公司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理由是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孟**同意一审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对深圳**公司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深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此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1475号裁决书亦有明确表述。故本案不属于北京**民法院管辖,一审对深圳**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处理正确。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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