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宋**与被告王*、王*、李**、山东新**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杨**、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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