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杨**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