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融达**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限公司、被告通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通化**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申请鉴定,现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到庭,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交纳鉴定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71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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