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任*、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高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由高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