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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孙*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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