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旺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通州**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永旺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永旺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一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永旺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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