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等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李**、周**因与被申请人周**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李**、周**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查清三申请人只是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的事实。三申请人在拆迁时,确实不知道具体的拆迁补偿相应条款。周**购买岳家楼小区2号楼1门1801号使用的四个人的户口,占用了三申请人的安置面积。三申请人以高的价格购房完全是由于周**占用了安置面积造成的,两者是完全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三申请人要求周**支付损失补偿费并无不妥。周**声称其2500元/m2购房,三申请人以3630元/m2购房是由于两处房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三申请人所购房屋是精装修不同造成的,但周**在二个庭审中都未出示相应的证据。综上所述,三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缺乏事实证据一说。我希望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周**虽为2001年《货币补偿协议》的签订人,但是周**、李**、周**对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是知情且同意的,且已在当时与周**对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并使用部分拆迁款自主选定并购买了文体路房屋,之后十余年并无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周**、李**、周**在2001年应当知道相关安置补偿政策,并无不当。周**、李**、周**主张其于当时并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因周**、李**、周**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接受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及购房系在其不知情情况下所作出的处分,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文体路房屋应当享受的优惠及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购房享受的安置优惠与其所称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周**、李**、周**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周**、李**、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李**、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李**、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