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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北京佳**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白志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司诉称:2013年5月17日,永**司与佳**司签订印制业务合同书,约定永**司为佳**司进行产品印刷,佳**司支付费用。佳**司签署交货明细,确认尚欠永**司款项为347300元。根据合同约定,佳**司还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84600元。现佳**司未向永**司支付前述款项,故永**司起诉要求:1、判令佳**司支付货款347300元;2、判令佳**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600元;3、判令诉讼费由佳**司承担。

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合同书、送货单、交货明细、王**网络信息及录音。

被告佳**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举证及审查核实,原告永**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永**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5月17日,永**司(乙方)与佳**司(甲方)签订印制业务合同书,约定永**司为佳**司进行海报等产品的印刷,佳**司支付费用。双方对工艺要求(包括尺寸、装订方式、包装方式、交货日期)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条收费标准印刷费用合计84.6万元,首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需支付乙方10万元;乙方提供数码打样予甲方,甲方签字后,甲方需付给乙方15万元;乙方交付后期3万本画册时,甲方需支付乙方3万本画册费用,即282000元。第二次交货3万本,甲方支付乙方282000元。待到最后一次送货无质量问题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尾款予乙方。合同对质量标准亦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加工费总额的3‰的逾期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加工费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永**司于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共向佳**司交付“梦姿冰雪”36380本,“佳禾妮裳”49140本,小海报84000张,大海报39600张,包装盒1万套,实际产生的货款总计为977300.80元。佳**司已付款未63万元,尚欠347300.8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永**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佳**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佳**司与永**司签订的印制义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永**司向佳**司交付了印刷品,佳**司应向永**司支付相应货款,故永**司要求佳**司给付货款347300.8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第二条约定,待到最后一次送货无质量问题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尾款,永**司于2013年10月9日最后一次送货,现佳**司至今未结清尾款,故永**司按照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佳**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600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佳**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永诚印刷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四万七千三百元八角;

二、被告北京佳**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永诚印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八万四千六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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